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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貸款手續制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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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貸款“三查”制度審計

    “三查”是指貸朗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 。貸前調查是否全面而如實地反映了企業信譽 、資產負債 、經營和財務等情況;是否做出了有無足夠的貸款償還力的結論 ,結論是否正確 ,有無偏差 ,原因如何 。貸對審查是否對貸款用途、數額及期限做出恰當的決策 。貸后檢查是否對貸款用途 、期限和使用效果作出評價 。“三查”記錄是否完整 ,是否符合要求 ;結論有無偏差 、有無隱瞞不報等問題 。

二 、貸款手續審計

    審查貸款的對象 、條件 、金額、用途 、期限和利率等 ,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實現浮動利率的 ,是否超越規定的權限;貸款的審批手續是否符合二級或三級審批的規定;是否簽訂了借款合同 ,合同的內容和簽章是否完備 ,對還款缺乏可靠保障的 ,是否已采取經濟擔保或實物抵押的措施 ;對經濟擔保的單位或個人以及抵押物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借款單位的借據 ,其內容和印章是否齊全 ,是否與借款合同一并歸檔保管 ,貸款到期未還 ,是否及時轉入逾期貸款戶并執行加息規定 ;批準展期的是否按審批的權限逐級核報 ;銀行不同意貸款的 ,以及對企業采取信貸制裁的,是否經審批程序規定的有權審揪人批準并簽注書面意見 ,除通知單位外 ,并歸入信貸檔案備查 。審查有無“奉命貸款” 、“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現象 。

三 、貸款呆賬損失審計

    審查貸款的呆帳損失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銀行貸款因各種原因發生的呆帳損失 ,它會直接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必須按規定經過批準才能核銷。因此,對貸款呆帳的審計 ,應作為貸款審計的重點。

    (一)審查列為貸款呆帳的,是否將合財政部(8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即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回的貸款,方可列為呆帳:(1)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 ,進行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 ,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 ,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 ,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 。

    上述第(1)項借款人和擔保人是指法入代表 ;第(2)項借款人是指個體貸款戶 。

    (二)審查商業貸款呆帳損失核銷的審批權限是否符合中國工商銀行確定的核銷審批權限 ,即:當年發生呆帳損失每戶不滿十萬元的 ,由地 、市行核批 ,并報上一級銀行備案 ;每戶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 ,由各省分行核批,報總行備案 ;每戶三十萬元以上的 ,由總行根據分析和中財處所報意見核批,報財政部備案。對上述列為貸款呆賬損失的 ,必須經過審計稽核部門查驗有關事實的真實性和法律依據 ,并簽注審查意見 ,方可上報 ,按規定權限審批核銷 。

    (三)審查提取貸款呆帳準備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工商銀行根據財政部規定 ,對計提呆帳損失準備金的具體比例:國營工商業貸款為1% ;對外貿易貸款為1.5% ;農業貸款、集體貸款、個體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科技開發貸款 、外事貸款 、外匯貸款 、外貿中短期貸款 、信托貸款、特種貸款均為2% 。年初按上述貸款的余額和比例提出后專戶存儲 ,按規定專款專用 ,不準挪用或濫用 。次年可以按貸款余額和比例提取不足部分 ,但呆賬準備金帳戶最高余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的數額 。

    (四)審查貸款呆帳形成的原因 。對于無法收回的貸款 ,往往是不及時處理,長期掛帳 ,無人過問 ,時過境遷 ,以致造成無法追回。因此 ,對已經形成呆帳 ,確實無法追回的 ,必須查明原因 ,客觀地分清當時貸款發放和回收的責任 。由于銀行工作人員責任事故造成的 ,應給予嚴肅處理;對于尚能追回或者部分追回的貸款 ,決不允許列作呆帳 ,應責成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限期處理 ;對于逾期款 ,應定期全面清查 ,弄清逾期貸款戶的資產負債情況 ,如屬資不抵債 、經營不善的貸款戶,應落實追收措施 ,責任到人 ,限期清收并加強檢查監督 ,盡最大努力 ,以減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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