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貸款還本付息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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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8-10-11 21:33
(一)審查銀行收回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
國家規定借款單位償還銀行基建貸款的資金來源有:交納所得稅以前的新增利潤、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基本建設收入、基本建設投資包干節余部分和經稅務機關減免的稅收 ,以及其他自有資金 。建設期的利息 ,改擴建項目用自有資金支付 ,借款單位自有資金不按規定付息時 ,銀行可在其存款戶中扣收。新建項目可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收取 。貸款項目竣工時 ,應將建設期的貸款利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
借款單位償還國家預算內的“撥改貸”的本金和利息的資金要盡量先用企業的自有資金 ,再按國家規定用交納所得稅以前的利潤。“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 。在計劃規定建設期內的 ,待項目投產后連同本金分年償還 ;超過計劃規定建設期的 ,用借款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自有資金支付 。逮成投產后的利息,在規定還款期限內支付的 ,由貸款項目新增利潤中支付 ;超過規定還款期限支付的部分 ,由企業用自有資金支付 。
審計部門應當審查銀行收回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有無用流動資金貸款支付基建貸款利息 ,對超過計劃還款期限的貸款利息有無擠入成本 。對違反規定截留利潤 、稅金或將貸款利息擠入成本等情況應查明原因 ,及時處理。
(二)審查豁免貸款本息的合法性
基本建設貸款原則上都應還本付息 。但根據國家計委 、財政部 、建設銀行總行規定對于經批準撤銷的前期工作項目和某些經國家專項批準的項目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本金和利息。個別項目還款確有困難的 ,也可在項目建成后 ,提出豁兔申請 ,分別隸屬關系由中央或省 、市 、自治區計委、財政 、建行聯合審批 。審計部們應對申請豁免的貸款項目,審查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銀行是否正確行使豁免權 。如發現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豁免的 ,應當追究責任 ,嚴肅處理 。做到該減免的減免 ,不該減免的不予減免 ,確保國家資金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