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原則執行情況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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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劃擇優原則的執行審計
在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 ,信貸計劃也必須按照國家綜合平衡下達的計劃貫徹執行。審計時,一是檢查貸款計劃是否突破 ,特別是指令性指標 ,不經追加批準 ,不得超過計劃 ;對指導性計劃可以互相調劑的項目 ,其調劑去向是否合理;農副產品收購貸款 ,在不影響農副產品收購情況下 ,可調劑用于季節性或臨時性的資金需要 ,但不得調劑用于固定資產或其它的資金需要,銀行是否遵守了這些規定 ,有無違反;二是檢查企業編制的借款計劃是否真實可靠 。企業的借款計劃應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編制 ,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是否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與市場需要相符合 ;借款計劃有無寬打窄用現象 ;三是檢查貸款是否按計劃規定的時間和用途發放 ,有無超過貸款計劃的問題 。
(二)物資保證原則執行的審計
農村商業貸款物資保證,是指企業必須擁有與貸款金額相適應參加商品流轉的適用適銷的物資 。銀行發放貸款是為了促進企業發展生產和擴大商品流通 ,提高經濟效益 。因此 ,審查貸款物資保征原則的執行 ,應按照“確有物資,物資適用 ,群眾歡迎 ,講究實效”的要求 ,重點檢查銀行發放貸款時 ,有無不按市場需要而盲目貸放 ,造成錢物脫節 ;借款單位有無將貸款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以外的物資或盲目搶購商品物資 ,造成物資積壓 ;有無將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于基本建設或轉作高利貸,謀取非法利潤等問題 。
(三)還本付息原則執行的審計
貸款按期還本付息,是信貸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貸款不能按期歸還 ,就意味著借款并沒有取得預定的經濟效益 ,影響著貸款的再發放 。審計時 ,一是檢查貸款期限的確定是否合理 ,是否根據企業不同的貸款用途和資金周轉期確定 。對擔負儲備任務的商業企業的超儲備物資貸款 ,放按物資的使用和銷售計劃來確定貸款期限 ;對集體和個體商業流動資金貸款一般應以一次周轉期為限 ,最長不超過半年 ;對農副產品預購定金貸款 ,則限于農副產品的收購期 ;對投資性設備貸款 ,按上級撥款和企業實現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 ,有無不按實際情況盲目拖長或縮短貸款期限 。二是檢查貸款到期是否及時收回 ,分析不能及時收回的原因是屬于確定的還款期限不合理 ,還是因為企業經營狀況不佳 ,不能按期歸還或是收貸工作不力所造成的逾期 ,應分別不同情況督促適當處理 。三是檢查貸款是否有借新還舊問題 ,有無一邊貸款一邊還款的情況 ;對弄虛作假 ,人為的提高貸款周轉率的行為 ,應查明原因 ,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借款人未取得預定的經濟效益 ,應分別不同情況 ,督促信貸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