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方式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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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是以銀行的信用保證代替商人的信用保證 ,其好處在于由開證銀行憑正確的單據付款 。在審計時 ,可從出口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各個不同環節分別進行 。
(一)受證、審證的審計
1.受證 、審證基本原則的審計 。信用證的受理和審核 ,是辦理出口信用證結算業務的開始 ,是一項涉及全盤信用業務的工作 。因此,受理的信用證必須符合我國的對外政策,有利于對外貿易的進行 ,審計的重點:一是審查是否做到信用證的電來核密押 ,函來核印鑒,核符后加蓋押符或印監相符圖章 ,以確認來證的真實性 。二是審查對采證條款中不符合國際慣例部分和不利我方的條款 ,是否認真進行審核 ,是否提醒出口單位注意采取必要措施 ,以確保收匯安全 。三是對來證金額較大或者與其資力不相符的信用證 ,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 ,以保證資金安全 。四是對無印押代理行關系的.國外銀行首次來證 ,是否按有關規定處理 ,是否審查其資信及政治背景 ,而后才決定是否接受 。五是審查信用證付款責任是否明確 ,償付路線是否正常 、合理 ;對于索匯路線迂回 ,以及其他影響及時收匯的條款 ,是否及時聯系開征行予以修改 。六是審查受益人是否為有權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 。
2.審證通知操作程序的審計。審查是否嚴格按照業務操作程序處理受證 、審證 、通知 ;是否保證副本信用證的內容 、修改 、附件與正本信用證完全一致。對國外來證 、修改 、通知 、登記等業務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每天來證數是否與通知數 、轉證數及待處理的來證數等軋乎 ,加以控制 。有無丟失信用證等情況 。對簡電來還未及時收到證實書的信用證 ,是否及時查催 ,有無因證實書未及時寄來而影響出口單位出運 ;有無收到證實書重復編號 、重復通知而導致重復出運的情況 。
(二)審單議付的審計
審單議付是整個信用證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能否安全及對收匯的基礎,審計時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 。
1.審單基本原則的審計.由于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以單單相符為前提,因此,在審計審單議付時 ,首先應審查經辦人員是否嚴格按照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審核單據 。其次,對未規定索匯路線的其他信用證的來單 ,應審查是否按照安全 、快速的原則選擇符合條件的償付行和帳戶行 。最后 ,審查在單證不符的情況下 ,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單據進行處理 ,在保證能夠安全,及時收到外匯的前提下議付寄單 。
2.審單操作程序的審計.審查審單議付工作是否嚴格按業務操作規程辦理;對出口單據的接收 、修改 、寄出是否建立了必要的交接制度 、登記制度 ,記載是否清晰 ,責任是否明確 。審查議付單據的收費是否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有無多收 、少收 、重收 、漏收的情況發生 ;單據寄出是否及時 ,有無遲密漏寄 ,單據在銀行停留的時間是否在合理的工作日之內 ,有無拖延 、積壓等情況發生 。審查議付通知書的繕訂是否符合要求 ,償付指示是否明確 ,索匯路線是否正確 ,帳戶使用是否合理 ,貨幣折算是否準確 ,有無因涂改 、錯漏 、模糊等造成對方誤解而使收匯延誤的情況發生 。
(三)收匯考核的審計
收匯考核工作包括催收和考核 。催收是指向國外銀行催要應付而未付或少付我方出口貨款、費用以及遲付利息 。考核是對已經收妥的貸款逐筆檢查收匯時間有無延遲 。在對收匯考核進行審計時 ,應審查催收 、考核制度是否建立 、健全,是否有催收 、考核登記薄 ,對應催收帳款 、催收函電和催收結果是否進行了登記;對國外帳戶行 、付款行是否堅持了定期考核制度。審查應催收卷有無專人管理 ,催收函電是否歸有關考核留底卷存查 ,考核資料是否齊全 ,有無專人負責保管收匯考核卷宗 ,議付通知書留底卷是否完整 ,對外匯已全部收妥并無未了事項者 ,是否抽出另設專卷 ,妥善保管 ;審查帳(總) ,賬(分)、帳實(卷)是否建立定期核碰制度 ,并堅持核對 ,保還數字準確、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