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貸款的計劃管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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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貸款規模控制的審計
外匯貸款是一種信貸資金的再分配,在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的同時列入國家的外匯收支計劃,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國家統一平衡后下達,各級銀行都必須嚴格控制 ,認真執行 。審計時 ,應根據國家核定的正式信貸計劃和實際貸款余額進行考核,檢查計劃各個環節約控制是否有超計劃的情況 ;有無單純強調本地區 、本單位的局部利益 ,使信貸計劃不能按照宏觀需要運行 ,而為“長官意志”所支配 ;是否有假借其他名義發放人情貸款 ;有無盲目發放貸款 ,使國家資金受到損失的問題。
二 、年度貸款計劃執行的審計
目前對年度貸款計劃實行四項考核指標:一是當年新增批準計劃 ,二是當年發放計劃 ,三是當年收回計劃 ,四是當年未計劃余額 。四項計劃指標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有機聯系 ,當年新增批準計劃的多少 ,時結轉下年的規模和年末計劃余額有較大的影響,因此 ,重點要控制當年的新增批準計劃數 。審查有無不適當地把新批貸款規模批得過大 ;是否能按照歷年的規律 ,把結轉下年的用匯規模控制在下年收回額的1.5倍以內 ,使當年新增貸款和結轉下年用匯保持一個合理的水平 ;以避免發生貸款失控的問題 。
三、貸款結構控制的審計
在審計外匯貸款計劃控制時 ,還要審查貸款結構是否得到合理的控制 。檢查貸款期限長 、中 、短的結構是否符合加快資金周轉的要求 ;貸款項目大 、中 、小之間的比例是否搭配合理 。貸款項目大 ,期限長 ,資金周轉漫;反之 ,貸款回收快 。因此 ,大項日期限長的貸款不宜搞得太多 ,對三年以上貸款期限的項目要嚴加控制 ,要有利于加速資金周轉 ,促進資金的良性循環 。
四、貸款條件掌握的審計
(一)審查貸款項目是否經過批準 ,并納入國家計劃 ;使用貸款單位是否提供了技報批程序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計劃文件 。
(二)審查進口設備 、物資需要在國內配套的廠房 、設備 ,水、電 、氣 ,三廢處理,原材料 、勞動力、技術力量以及人民幣資金等配.套措施是否已逐項落實 。
(三)審查借款單位是否有外匯來源和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是否有外匯收入的單位作擔保 ,在借款單位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時 ,由擔保單位負責償還 。
(四)審查貸款項目是否特合花錢少 ,收效大 、創匯高 、還款快的要求 ;使用貸款單位經營管理能否充分發揮進口設備或原材料的作用 ;能否促進企業挖潛 、革新、改造 ,增加生產能力 ,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
(五)審查國家計劃外項目 ,未經批準擅自開工項目 ,超過年度投資計劃項目 ,自籌資金不落實的項目 ,禁止興建的非生產性項目 ,違背國家行業計劃盲目布點項目 ,國家限制發展的高耗能項目,與大工廠爭原料的重復建設項目 ,建設條件不具備 、外部配套措施不落實的項目 ,沒有償還貸款能力的項目等 ,銀行是否也發放了貸款 。在審計中,如發現新批貸款項目中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及時提出意見 ,進行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