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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與計息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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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發放后 ,銀行應幫助企業有效地使用資金 ,并督促借款單位根據借款合同規定期限收回到期貸款。重點審查以下幾點:

    1.各種貸款是否執行了規定的利率標準,對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貸款和外事企業貸款以及票據貼現貸款等,是否正確執行了利率上浮的比例 。

    2.對貸款到期不能按期歸還 ,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并說明逾期原因 ,經銀行審查問意 ,是否及時辦理了轉期手續或轉入逾期貸款處理 ,加收罰息 。

    3.對未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所占用的貸款 ,是否已執行了加息的規定 。

    4.對不合理資金占用 ,是否按規定開立了專戶 ,并執行了加收罰息的規定 。

    5.超過虧損撥補期限一個月的企業貸款 ,其逾期未撥虧損所占用的貸款部分加收利息,是否執行了這一規定 。

    6.對清查出來的積壓物資和有問題商品占用的貸款 ,要限期清理 ;對超過清理期限的貸款 ,是否按規定作了加息處理。

    7.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是否采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 ,組織力量 ,落實催收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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