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逃匯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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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系指境內機構或個人逃避我國外匯管理 ,將應該賣給中國銀行的外匯私自保存 、轉移 、買賣 、使用、存放境外 ;或者將外匯b外江資產私自攜帶 、托帶或郵寄出境。凡有下列行為的均屬逃匯行為 ,都要檢查處理 。
(一)境內機構未經營匯機關批準 ,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 、使用 、存放境外的 ;出口企業應收貨款逾期而不收回的 ,外面投資企業違反規定 ,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 。
(二)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 、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 ;或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 、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 ;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
(三)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陸運或者移作他用的 。
(四)派往外國或港澳地區的代表團 、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未經管匯機關批準,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
(五)單位 、企業未按規定位用的外匯 ,及外貿公司經營自營業務超出規定范圍 ,挪用國家外匯的 ,以及截留國家出口外匯與口岸企業進行私分比 。
以上逃匯行為一經查實 ,必須分別情況 ,嚴肅處理 。對逃匯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 ,責令違法者或其主管部門限期調回,強制收兌 ,或沒收全部或部分外匯 ,并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l0%至50%的罰款 。對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的 ,責令其補交等值的外匯 ,強制收兌或者予以沒收 ,并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的罰款 。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的 ,按逃匯金額處以30%以上 、或等值以下的罰款 ,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或者罰沒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