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擾亂金融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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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金融系指違反國家規定 ,擅自經營外匯業務 ,或從事貨幣交易,以及利用外匯進行投機倒把活動 。凡有以下行為均屬擾亂金施行為 。
(一)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 ,或超越批準經營范圍 ,擴大外匯業務的 。
(二)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 ,境內機構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 ,接受外國或港澳地區的銀行 、企業貸款的 。
(三)來經管匯機關批準 ,境內機構以外匯計價結算、借貸 、轉讓、質押.或者以外幣使用的 。
(四)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 ,或者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價格買賣外匯,以及倒買倒賣外匯 ,以外匯倒賣進口物資的 。
(五)境內機構未經管匯機關批淮 ,在境內的外資 、中外合資銀行及其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的 ,或不按規定收支范圍使用外匯帳戶或出借帳戶的 。
(六)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境內機構為中國駐外企業和為外國機構或外資企業提供外匯擔保 ,并未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備案的。
(七)在我國境內 ,除國家批準收取外幣的地區和賓館 、商店外 ,禁止任何外幣在市場流通 。要檢查取諦炒買炒賣外幣 、外匯券的黑市 ,堅決給以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