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和調節稅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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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所得稅、調節稅的對象是國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保險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 ,一般以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減除成本 、費用 、營業外支出和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求得的實現利潤 。根據稅法規定 ,保險企業所得稅適用55%的固定比例稅率 ;保險企業的調令稅與工業生產企業不同 ,一律按核定的15%稅率征收 ,不實行增長利潤減征7%的辦法 。所得稅 、調節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保險企業的應納所得額(實現利潤)即是計稅依據 ,所以 ,審查企業實現利潤的真實性 ,是檢查企業應納稅額準確性的基礎。對企業成本費用的各項開支范圍和標準 ,應審查其是否按照財政部頒發的《國營金融 、保險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本管理實施辦法》以及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檢查應在各項基金 、專項撥款中開支的 ,是否進入了成本 ,應在利潤留成中開支的工資 、獎金 、實物 、贊助款等 ,是否列入了成本 ;繳納的各項稅金,列支是否正確 ,有無擠占成本 。